案情简介:
孙某与孟某育有一子六女:孟X起、孟如X、孟建X、孟明X、孟瑞X、孟清X及孟文X。本案原告王XX系孟如X之子。孟某于1992年1月8日去世,孙某于2011年3月9日病逝。孟如X于2004年3月7日死亡。
2003年,孙某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狮子营村的房屋拆迁,为孙某安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X区X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一套。孙某去世后,诉争房屋一直由被告孟X起霸占,原告多次与孟X起协商,均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诉争房屋相应份额。
举案说法: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本案中,孟如X早于其母亲孙某死亡,原告王XX作为孟如X的儿子,是孟如X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孟如X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法院经审理,判决诉争房屋归被告孟X起所有,孟X起分别给付原告及其他五被告房屋折价款18万元。